编号:工履字第A9204号
泉州泉港新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贵方与福建源恒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就泉港高铁站前广场及配套工程(一期)施工监理项目拟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监理单位申请,我方愿就监理单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监理单位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监理费总价款10%,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73330.5元(大写:壹拾柒万叁仟叁佰叁拾伍角整)。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后30日内,最迟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监理期限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可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监理单位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贵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本保函原件以及贵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赔偿要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贵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监理单位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监理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监理单位的另行约定,免除监理单位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监理单位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监理单位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监理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本保函签订地(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1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