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编号:工履字第D606号
被保证人:福州鑫弘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荆溪东大道66号凤翔商务公馆A1#1602
受 益 人: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漳港街道永安路80号
开 立 人: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1101
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益人名称):
鉴于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益人”)与福州鑫弘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于 年 月 日就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长乐康复医疗中心(一期)医用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长乐康复医疗中心(一期)电梯设备及安装采购及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被保证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被保证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被保证人按照基础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被保证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伍拾陆万叁仟柒佰元整(¥: 5637000 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被保证人收到全部预付款之日起至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止,但最迟不超过 2022年 02 月 04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本保函原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被保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保证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亦为付款要求的单据之一,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被保证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被保证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任何要求我方付款的单据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泉州市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1101室。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名称: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地 址:泉州市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1101室
邮政编码: 362000
电 话:059528133099
传 真:059522121099
2021年11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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