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
编号:工履字第A10887号
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
鉴于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福建金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 年 / 月 / 日就2021年市区雨污水管道清淤检测及缺陷修复工程(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
为了保证承包人充分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应承包人的申请和指示,本担保人(以下简称“本公司”),兹出具以发包人为受益人的本履约担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其性质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本公司于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公司向发包人承担偿付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拾陆万玖仟柒佰壹拾叁元贰角整(¥569713.2元)(此数额即为本保函的担保限额)的担保责任,并约定如下:
一、本公司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诺:一旦发包人向本公司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索偿通知,本公司将在收到该索偿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发包人索偿的款项一次性付往发包人在该索偿通知中指定的发包人银行账户:(1)发包人在索偿通知中声明承包人未能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及/或责任,并引述承包人所违反的基础合同条款原文;(2)索偿通知由发包人以书面函件(须注明作成日期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方式出具,注明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有)和名称及本保函的编号。
二、索偿通知应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本公司。索偿款项应以人民币计算并表示为确定的数额。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及担保限额内,发包人可以一次或分多次提出索偿,但发包人提出索偿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限额。本保函的担保限额根据本公司向发包人履行的偿付金额而自动递减。
三、本保函项下已签订基础合同的,自保函开立之日起生效(即将签订基础合同的,则自基础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2022年08月30日或正本退回本公司之日(以两者之较早的日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届满时本保函即自动失效,对本公司不再具有约束力。
四、本保函的效力以及本公司在本保函项下对发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协议、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本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并且不受对基础合同及/或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任何协议所作的任何变更、补充、终止或提前/延迟终止的影响。
五、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也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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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名称: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泉州市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1101室
邮政编码: 362000
电 话: 059528133099
传 真:059522121099
日期: 2022年 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