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保函
编号:工履字第B528号
福建格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商):
鉴于贵方与沙县盛福环保节能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就年处置3万吨废矿物油扩建项目已确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业主的申请,我方愿就业主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下列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在合同竣工日期前应付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的10%,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15360元(大写:壹佰贰拾壹万伍仟叁佰陆拾元整)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01月30日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业主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业主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注明及附上要求索赔的金额、已完工程量证明、双方已确认的工程款结算凭据、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业主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业主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30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贵方提出索赔前14天,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我方,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业主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如业主在我方收到索赔通知后14天内向我方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业主的另行约定,免除业主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贵方未提供全本保函要求的证明材料,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业主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贵方与业主协议增加或变更工程导致工程价款增加,在该增加的工程价款内,我方免除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项目所在地法院。
本函所称实际损失指直接损失,不含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所称主合同仅指贵方与承包商所签第一份(即签约日期最早)施工合同,不含其后另签之合同、补充协议或其它合同性文件。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2021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