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工履字第A8671号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业主):
鉴于贵方与江苏云申通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就莆田市秀屿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笏石溪河道综合整治PPP项目签订的《第四批PE管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承包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
我方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9,805.80元(大写: 壹拾肆万玖千捌佰零伍元捌角整)。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至 2022 年 3 月 18 日。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承包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
(3)本保函为不可撤销的保证;且本保函的效力以及我方在本保函项下对贵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协议、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本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我方见索即付。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说明承包商违反施工合同条款原文。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施工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2021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