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工履保字第 G681号
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鉴于贵方与福建省惠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就泉港区前黄派出所办案区环境改造项目已确定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由我方代为履行或在维修金额内代为赔偿贵方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最终审核价的3%,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712.81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壹拾贰元捌角壹分)。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05月04日。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可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质量保修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承包人已不能履行其责任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承包人违约且有义务支付你方索赔的证明材料及有权法院出具的承包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贵方未提供全相应证明材料,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贵方已发现或明知承包商违约行为不予制止,致使损失产生或进一步扩大的,我方就上述损失范围不承担保证责任。
5、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查验保函网址:http://www.jjrzdb.com/ 查询验证码:G681
保证人: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2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