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独立保函)
保函编号:工(投)字第E2725号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602单元
受益人: 厦门海福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美禾二路7号
开立人: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1101室
致:厦门海福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我方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库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2023 年 08月 28 日就 海福盛食品厂房及厂房配套项目永久用电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壹拾万 元(¥ 100000元)。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贵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28日(含)。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2024 年 02月 06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7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泉州市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1101室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保函存在争议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查验保函网址:http://www.jjrzdb.com/ 查询验证码:E2725
担保人名称: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泉州市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1101室
邮政编码: 362000
电 话: 059528133099
传 真:059522121099
日期: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