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
保函编号:工履字第A17922号
南安市码头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南安市码头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福建鑫易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24 年05月22日递交的 码头镇诗南及新汤村道路沥青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1 (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贰拾肆万玖仟柒佰柒拾陆元整 元(¥ 249776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但无论前述如何规定,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2024年11月30日。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 《 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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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名称: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泉州市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1101室
邮政编码: 362000
电 话: 0595-28133099
传 真: 0595-22121099
日期: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