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工履保字第 G922号
泉州市上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鉴于贵方与泉州市万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就上实泉州海上海C-8-1地块项目已确定签订《上实泉州海上海C-8-1地块项目公建区成套配电箱设备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由我方代为履行或在维修金额内代为赔偿贵方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最终审核价的5%,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3376.7元(大写: 叁万叁仟叁佰柒拾陆元柒角整)。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07月06日。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可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质量保修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我司将在收到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贵方支付索赔通知书记载的金额,但索赔通知书中单次索赔的金额或各次索赔的累计总额均不能超过本保函的最大担保金额,我司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以最大担保金额为限。
索赔文件:⑴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贵方公章的索赔通知书;⑵索赔通知书中应声明需进行修理或更换的货物/物件的质量缺陷是由于申请人履约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所致; (3) 索赔金额以保函金额为限,索赔通知应加盖贵公司/单位公章,并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提交我司。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贵方未提供全相应证明材料,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贵方已发现或明知承包商违约行为不予制止,致使损失产生或进一步扩大的,我方就上述损失范围不承担保证责任。
5、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本保函签订地(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查验保函网址:http://www.jjrzdb.com/ 查询验证码:G922
保证人: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