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工履字第A15569号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贵方与泉州市凯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JJZQ-2标段机械设备租赁 项目已确定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3%,数额是人民币:1094400.99元(大写: 壹佰零玖万肆仟肆佰元玖角玖分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09月01日。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可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30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贵方未提供全相应证明材料,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或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承担的保证责任风险加大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贵方已发现或明知承包商违约行为不予制止,致使损失产生或进一步扩大的,我方就上述损失范围不承担保证责任。
5、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2024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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