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工履字第A7071号
中交上航(福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主):
鉴于贵方与国建华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就南安市海峡科技生态城A片区市政道路工程(一期工程)横五路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承包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
我方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佰伍拾贰万贰仟陆佰零伍元肆角壹分(小写:¥2,522,605.41元)。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的工程项目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内。尽管前述,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21年06月 日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2)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承包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
(3)本保函为不可撤销的保证。且本保函的效力以及我方在本保函项下对贵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协议、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本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四、代偿的安排
如承包商违反合同约定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本保函原件。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条款原文。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上述约定材料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且加盖公章(业务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名称: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泉州市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1101室
邮政编码: 362000
电 话: 059528133099
传 真:059522121099
日期: 2020年 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