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工履字第A5135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
鉴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福州诺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 年 / 月 / 日就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湾大道(海江大道—16#码头)工程施工监理(二次重新招标)(工程名称)监理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 保证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陆万零捌佰肆拾元贰角肆分整(¥:1760840.24元)。
2. 保证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30日,但最迟不得超过2021 年01月 15日。
3. 在保证期间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赔偿要求之日起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协商变更合同,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名称: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泉州市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1101室
邮政编码: 362000
电 话:059528133099
传 真:059522121099
2019年01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