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工履字第A6659号
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中城乡(泉州)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贵方与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就惠安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监理招标)项目已确定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监理单位申请,我方愿就监理单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监理单位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监理费总价款10%,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16480元(大写:柒拾壹万陆仟肆佰捌拾元整)。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函生效之日起至至2023年03月30日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可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监理单位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监理单位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监理单位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监理服务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30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监理单位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监理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监理单位的另行约定,免除监理单位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贵方未提供全相应证明材料,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贵方与监理单位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监理单位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贵方已发现或明知监理单位违约行为不予制止,致使损失产生或进一步扩大的,我方就上述损失范围不承担保证责任。
5、因不可抗力造成监理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本保函签订地(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保函并非独立保函。本函所称实际损失指直接损失,不含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所称主合同指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合同。
本函一式两份,贵方执一份,我司存档一份。
保证人: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