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 约 保 函
保函编号:工履字第A21097号
厦门集美市政集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鉴于贵公司就日东公园湖面生态维护与游船运营一体化综合管理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GW2025-QY049D)),福建省南平市纵横游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竞争性磋商,成为日东公园湖面生态维护与游船运营一体化综合管理项目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与贵司就该项目签署《日东公园湖面生态维护与游船运营一体化综合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集美园林A—LW2025-069),为贵司提供日东公园湖面生态维护与游船运营一体化综合管理。本公司已经接受成交供应商的申请,愿意就成交供应商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贵公司提供如下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伍佰元整,(小写)58500元(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的保证期间自2025年07月0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
三、本保函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强制执行费)等。
四、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贵公司认为成交供应商违反主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以直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成交供应商违约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或提供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索赔。不论成交供应商或任何第三方是否有异议,本公司均在收到贵公司提交的书面索赔申请、本保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及索赔材料之日起7日内,在本保函第一条确定的保证金额范围内向贵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五、贵公司提出的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理由是否成立应当依据主合同另行认定,本公司依据本保函支付赔偿金的行为不构成对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成立的承诺。
六、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保证金额随本公司已向贵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递减。
七、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八、本保函确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本公司向贵公司支付的赔偿金达到本保函确定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时,本公司的保证责任解除。
九、因本保函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是否厘清,不影响法院生效判决(裁决)的执行。
十、本保函项下索赔申请等资料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的送交经邮递送达至本公司在本函中指定的收件地址即视为送达,如有变更,本司将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如本公司变更地址,贵公司也可以向我司变更后的地址送达,亦视为送达。
十一、本保函自本保函保证期间起始之日起(即2025年07月01日起)生效。
保证人: 泉州玖玖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菲
地址: 泉州市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1101室
电话:0595-28133099
2025年06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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